关于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合同条款修改的公告

2025-05-09  国泰君安

尊敬的投资者:


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已完成,公司已更名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因吸收合并导致经营管理或业务调整的需要,需要对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所股票期权经纪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特就本次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原合同中,“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变更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第五十九条,当您出现行权应付资金交收不足时,我司按日收取垫付资金的利息利率将从0.05%(万分之五)调整为“年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具体利率由乙方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三、第六十条调整为“暂不交付甲方的应收合约标的由乙方委托中国结算划付至乙方证券处置账户,乙方有权将证券处置账户内相应证券卖出,用于补足甲方欠付的资金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含违约金及利息),有剩余的归还甲方”。


四、第八十八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ETF期权持仓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调整为“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乙方核定其买入开仓的资金规模上限(以下简称买入金额限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产余额10%与证券账户过去6个月日均持有沪深证券市值20%的较高者。


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投资者,乙方可以结合其期权交易、额度使用及风险承受能力情况,按照以下情形调整买入金额限额:
(一)对于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其买入金额限额最高为该客户自有资产余额的20%。
(二)对于具备三级交易权限且权利仓持仓限额已达到2000张的客户,其买入金额限额最高为该客户自有资产余额的30%。
乙方据此对甲方买入开仓并持仓情况进行前端控制。乙方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准以及甲方实际情况,调整甲方的买入金额限额标准。”


五、第九十八条增加“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向甲方收取乙方所垫付资金的相应利息,直至甲方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条所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日利率=年利率/360,具体利率由甲方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六、第一百三十二条调整为“采用无纸化方式签署本合同的,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手写电子签名设备以电子化手写方式签署本合同后本合同即告生效。甲方为机构的,由其授权经办人签署,无须另行加盖公章。甲方(或其授权经办人)以无纸化方式签署与在纸质协议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


七、其他对投资者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修改内容。


根据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所股票期权经纪合同》第一百一十二条约定,我公司以公告方式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通知投资者,若投资者在公告之日起五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的,则公告内容即成为协议组成部分。如您对修改或增补的合同内容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提出,否则将视为同意。若您不同意本次合同条款修改的,双方可按原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特此告知。
感谢您的信任与配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9日